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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投靠子女随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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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以下证明材料:
1、户口本(双方的);
2、男女双方身份证(复印件);
3、结婚证(复印件);
4、村(居)委开具愿意接收户口的证明
(辖区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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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 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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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以下证明材料:
1、户口本(双方的);
2、男女双方身份证(复印件);
3、结婚证(复印件);
4、村(居)委开具愿意接收户口的证明
(辖区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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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婴儿出生落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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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。持以下证明材料,到派出所办理婴儿落户手续:
1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;
2、家庭户口本;
3、非农业人口还需携带县计生委开具的落户通知;
4、村(居委会)证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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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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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由监护人呈请书面申请,派出所所长批准后,由派出所户籍内勤进行当场办理,持以下证明材料:
1、个人申请;
2、家庭户口本;
3、村(居)委会证明
(学生应持学校证明和学籍档案复印件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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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、中专毕业生返原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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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以下证明材料:
1、户口迁移证;
2、身份证;
3、户口本;
4、毕业证;
5、派遣证(或报到证);
6、原迁出地的村街(或单位)愿意接收的证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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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正年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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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民更正年龄时,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:
1、个人申请;
2、村(居)委会证明(学生应持学校证明和学籍档案复印件);
3、有效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和老户口本、身份证、12岁以下的应
查找出生证明等依据。
4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录入《变更、更正户口项目审批表》(加盖
户口专用章),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,连同材料一起报到县局,由治
安大队主管领导在《变更、更正户口项目审批表》上签字后,再到户政大厅进行网上审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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